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802执607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泓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供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802民初39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榆林市供热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泓乐物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榆林市供热有限公司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泓乐物业有限公司支付2021-2023年度采暖期二次加压费722111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00元;三、负担案件受理费5510元、执行费9690元。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榆林市供热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969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榆林市供热有限公司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榆林市供热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