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供热有限公司

榆林市供热有限公司与鱼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802执恢1754号 榆林市供热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供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供用热力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802民初121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如下:被执行人***自愿于2023年5月1日前向申请人榆林市供热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1月1日2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榆林市供热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互联网金融、保险、民政、证券等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限期报告财产状况,但法律文书收悉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随本院拟对被执行人采取传唤措施,经传被执行人到庭后,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措施及信用惩戒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