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见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汉中智诚铭睿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正见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02民初2151号 原告:汉中智诚铭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鑫源街道办事处塬上村6组5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700UWF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正见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18号唐沣国际广场A座26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UG9U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汉中智诚铭睿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正见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审核材料发现需要补充证据,故于2024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智诚铭睿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汉中智诚铭睿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3元,减半收取502元,予以减免。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02民初2673号 原告:汉中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天汉西路利达尚都B座5层0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N35Y2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生于1968年12月15日,汉族,现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西一环路660号环卫处家属楼3单元505室,公民身份号码:61230119********。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兴元路101号陕铀小区桃源新城二期19号楼706室,公民身份号码:61230119********。 本院在审理汉中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审核材料发现需要补充证据,故原告于2024年6月13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汉中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减免。 审判员*** 二○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02民初2675号 原告:汉中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天汉西路利达尚都B座5层0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N35Y2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生于1968年12月15日,汉族,现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西一环路660号环卫处家属楼3单元505室,公民身份号码:61230119********。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兴元路101号陕铀小区桃源新城一期26号楼904室,公民身份号码:61232619********。 本院在审理汉中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审核材料发现需要补充证据,故原告于2024年6月13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汉中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减免。 审判员*** 二○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02民初2676号 原告:汉中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天汉西路利达尚都B座5层0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N35Y2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生于1968年12月15日,汉族,现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西一环路660号环卫处家属楼3单元505室,公民身份号码:61230119********。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兴元路101号陕铀小区桃源新城一期25号楼405室,公民身份号码:32012119********。 本院在审理汉中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审核材料发现需要补充证据,故原告于2024年6月13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汉中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减免。 审判员*** 二○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