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02执41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汉宏昌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褒城镇红庙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MA6YXJ780K。
法定代表人:***,公司财务部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正见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慧南路18号唐沣国际广场A座26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UG9U5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汉宏昌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正见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702民初61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0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执行费840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608400元。本院依法扣划案件执行费8400元,申请人执行人具条领取6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23)陕0702民初619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陕西正见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天汉宏昌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