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7民初18782号之二
原告:上海科铃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联营路333号3幢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丰太乾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888号佳丽广场第21层2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科铃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丰太乾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科铃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原告依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科铃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合计诉讼费3,195元,由原告上海科铃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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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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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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