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丰太乾巢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科铃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丰太乾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7民初1878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科铃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联营路333号3幢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丰太乾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佳丽广场第21层23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科铃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丰太乾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科铃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湖北丰太乾巢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科铃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北丰太乾巢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