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陕西大秦电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大禹公司、陕西翔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1648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1983年6月19日出生,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咸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陕西大秦电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大禹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西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翔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52号宝德云谷国际1幢11706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刘某与被告陕西大秦电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大禹公司、陕西翔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