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众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略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执434号 申请执行人:众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4号摩尔中心C座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414031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略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菜籽坝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727016044155X。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众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略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汉中仲裁委员会汉仲调字(2022)16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众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标的:(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工程款3988022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228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收到法律文书后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请求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2月2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销对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其对其自身民事权利对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7执434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收到本裁定后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