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时代景园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市时代景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5民初2192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昆山市时代景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苏0505民初219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市时代景园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后本院依法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现申请人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撤回对被申请人昆山市时代景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为由,申请解除对***的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昆山市时代景园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的冻结或相应财产的查封、扣押。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