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13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家管网集团天津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1-18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6403120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临港宏远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临港工业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84703988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国家管网集团天津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临港宏远化工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内容为土地转让款2043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1年7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天津临港宏远化工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2021年7月23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天津临港宏远化工物流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取得联系。2021年9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天津临港宏远化工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1年9月7日将被执行人天津临港宏远化工物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予以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天津市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不动产权证号:10××××)已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9月2日起至2024年9月1日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24日起至2022年7月23日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法律义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需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郑 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