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建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广东电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揭榕法民一初字第14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广东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电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