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昆山通用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与吴某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渝0110民初4001号 原告: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气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电气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10,000元以及利息2235.44元,共计112,235.44元(以110,000元为基数,按LPR的4倍计算逾期利息,从2024年12月31日支付至付清之日止。现暂算至2025年2月28日,利息为2235.44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以上1-2项共计118,235.44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在原告所承建的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110KV电缆改建工程项目工作时,在现场负责人明确禁止驾驶施工现场停放挖掘机的情况下,擅自驾驶停放挖掘机,并致使自身受伤的事故。该事故历经工伤赔偿相关程序并认定为工伤,原告迫于无奈,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由重庆某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作出渝某社事劳人仲案字【2023】第392号仲裁调解书,调解内容为:向被告支付工伤赔偿款项共计160,000元,2023年4月7日之前支付30,000元;2023年4月30日之前支付30,000元;2023年8月31日之前支付50,000元,2023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5000元。原告按照调解书约定,陆续向被告支付110,000元。虽然原告按照仲裁调解书支付相关款项,但原告一直不服重庆某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作出的渝某新伤险认字【2022】105号工伤认定书,在历经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后,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在再审过程中,由重庆某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主动撤销渝某新伤险认字【2022】105号工伤认定书,并于2024年1月23日作出渝某新伤险认撤字【2024】号工伤决定撤销通知书。其后重庆某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3月20日作出渝某新社事劳人仲决字【2023】第392号仲裁决定书,撤销原仲裁调解书。其后,原、被告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由被告偿还已经收到的110,000元,并分期四年还清,还款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前还款30,000元;2025年12月30日前还款30,000元;2026年12月30日前还款30,000元;2027年12月30日前还款20,000元。任何一起未按时足额还款,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提起诉讼,并要求被告按照LPR的4倍计算逾期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同时协议第四条约定,到期未能还款后,除按照协议第二条支付利息外,还应当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被告拒不履行《还款协议》所约定的支付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提起诉讼,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辩称,我是在工地上工作受伤,不应该退原告钱。我受伤后到现在一直没有工作,还要负担家庭开支,没有钱退。 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在某电气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110KV电缆改建工程项目从事木工工作,由包工头***招用、管理。2020年12月4日上午9时左右,***在该项目工地开铲车时,摔下电缆沟受伤。后经重庆某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认定为工伤,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与某电气有限公司发生医疗保险争议一案,经重庆某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内容包括某电气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60,000元、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后,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双方完成本调解书约定的义务后,双方用工期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全部结清,不再存在其他争议等。后某电气有限公司陆续支付***110,000元(其中20,200元系代***履行赔偿***的判决义务)。2024年1月23日,重庆某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作出《工伤决定撤销通知书》,以***受伤事实还需调查为由,撤销前述《工伤认定决定书》。2024年3月22日,重庆某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对***受到的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 2024年5月6日,某电气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作为丙方,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与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之前发生工伤保险争议,重庆某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4月7日出具仲裁调解书。依据仲裁调解书,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已支付了***人民币11万元整。后因该案所依据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渝高新伤险认字(2022)105号)被撤销,重庆某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前作出的调解协议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重庆某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撤销了之前作出的《仲裁调解书》(渝某社事劳人仲案字(2023)第392号)。由此,***也应退回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已支付的11万元整。甲乙双方就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一、还款金额。1、甲乙双方确定还款金额为人民币11万元(大写:壹抬壹万元),由乙方在协议签订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甲方。2、该款项由乙方转入甲方指定收款人***账户。由于***无法一次性退还11万元整,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从***在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中先行扣除11万元,***按双方协议将还款支付至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上。二、还款期限和利息。双方确认还款期限为四年,2024年12月30日前还款人民币3万元整,2025年12月30日前还款人民币3万元整,2026年12月30日前还款3万元整,2027年12月30日前还款2万元整。还款逾期的,按照LPR的4倍计算逾期利息,直至付清为止。若上述分期,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返还,甲方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提起诉讼,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三、还款期限和方式。1、乙方应当在还款期限届满次日内将还款金归还甲方。2、乙方应当将还款打入甲方指定账户。四、违约责任。乙方到期未能还款的,按照第二条逾期利息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且不免除期内未支付的利息的支付责任。同时赔偿甲方包括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在内的所有实现债权的费用。该协议达成后,***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 另查明,某电气有限公司因本次诉讼,委托上海中联(永川)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为此支付律师费6000元。 前述事实有认定工伤决定书、仲裁调解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代收赔偿款委托书、工伤决定撤销通知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还款协议、诉讼法律服务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律师费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查证属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某电气有限公司以不当得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依据的是其与***签订的《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是双方针对已支付的工伤赔款如何退还达成的合意,具有合同性质,故本案应为合同纠纷。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本案案由确定为合同纠纷。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达成的《还款协议》,就***本应退还获得的工伤赔款作出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按照该协议,***应在2024年12月30日前退还某电气有限公司30,000元,否则某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应退还款项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现***未按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某电气有限公司请求其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并请求按照LPR的4倍计算逾期利息、支付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110,000元,并以未偿还欠款为基数,自2025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64.70元,减半收取为1332.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