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孚迪(上海)制造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尼玛克焊接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爱孚迪(上海)制造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2民初30892号 原告:尼玛克焊接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光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孚迪(上海)制造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园大路388号第3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达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尼玛克焊接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玛克公司)诉被告爱孚迪(上海)制造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尼玛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尼玛克焊接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