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2民初30892号
原告:尼玛克焊接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光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孚迪(上海)制造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园大路388号第3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达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尼玛克焊接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玛克公司)诉被告爱孚迪(上海)制造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尼玛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尼玛克焊接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