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91民初1480号
原告:南京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被告:徐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董事长。
原告南京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南京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