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花执字第0099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维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鞍山欧镭泽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维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欧镭泽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花民二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欧镭泽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0500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