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91民初2750号
原告:南京维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杨松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辉,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晓婧,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力高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史玲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维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力高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维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维拓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维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为2110元,由原告南京维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楠
人民陪审员 张菊
人民陪审员 孙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