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维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维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4民初2234号
原告:南京维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辉,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现丽,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厂房A区。
法定代表人:赖信华
原告南京维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现原告南京维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维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维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16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2,584元,由原告南京维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安乾
书 记 员  黄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