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4民初2232号
原告:南京维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杨松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辉,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现丽,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赖某1。
原告南京维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维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维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90元,由原告南京维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德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房 晓
书 记 员 余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