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224民初2647号
原告:路某,男,1983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南曹乡靳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总经理。
原告路某与被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原告路某于202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路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