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023)沪0114财保60号之一
申请人: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国家:中国,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331335446T,注册地址、约定送达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连盛路2号,手机号码:139184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国家:中国,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和谐路西福禄路北1(中新大厦)号楼9层9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性别:男,国家:中国,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83年6月25日,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
申请人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本院于2023年1月发出(2023)沪0114财保6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025,870.14元银行存款及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2023年1月,申请人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动向本院提交解除上述全部保全措施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了申请,并提供了相关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025,870.14元银行存款及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开户行、账号、股权、动产、不动产登记信息、微信、支付宝等财产线索见“财产保全申请书”)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