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4民初6247号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河南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现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