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0107民初3901号
原告:东莞市福斯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莞樟路寮步段375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973393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善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富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5-1号现代·国际13层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45119188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福斯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富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福斯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东莞市福斯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福斯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福斯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