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1378号之一
本院对原告江苏锡安达防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能装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0206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中,内容上有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中第8页第1行“案件受理费减4750元,财产保全费2375元,合计7125元,由***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475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合计6470元,由***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靖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