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信检测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恒信工程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4民初1794号
原告:江西恒信工程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6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85397514。
法定代表人:刘恒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南大道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573626123Q。
法定代表人:吴敏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恒信工程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江西恒信工程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西恒信工程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恒信工程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受理费25元,由江西恒信工程检测集团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郭起莲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舒斯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