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信检测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恒信工程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与南昌业际电子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91民初1734号
原告:江西恒信工程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京东大道6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85397514。
法定代表人:刘恒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燕,江西恒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鑫磊,江西恒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昌业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七路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332865326X。
法定代表人:黄晓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西恒信工程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业际电子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江西恒信工程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恒信工程检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恒信工程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计1220元,由原告江西恒信工程检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文亮
人民陪审员  万 敏
人民陪审员  李玉英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黄杏元
书 记 员  袁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