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502执恢2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信工程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京��大道681号。
法定代表人刘恒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北湖西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熊习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信工程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6)赣0502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0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房管、工商等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两间店铺,已查封,暂时无法处置。2018年11月12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47485���及利息、执行费2112元均未执行到位。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1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爱裕
审 判 员  李华兵
人民陪审员  潘思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晓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