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华思凯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婺民初字第3415号
原告:浙江华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南街**号。
原告:上海华思凯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路**号**
被告: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宝隆大厦**楼v>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华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华思凯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华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华思凯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华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华思凯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