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622执737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隆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长江路与香坊北路西北角北大荒辉煌小区11号楼02单元15层002号。
法定代表人:魏仁飞,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大兴乡联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大兴乡联结村。
法定代表人:李荣远,系该村党委书记。
本院在执行的(2022)黑0622执737号黑龙江隆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大兴乡联结村村民委员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隆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大兴乡联结村村民委员会双方达成长期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622诉前调确1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佳 婷
审判员 李 平
审判员 韩 雪 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可心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2022年4月24日8时20分至10时40分
地点:执行局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杨佳婷、审判员李平、审判员韩雪杰
书记员:潘可心
评议:(2022)黑0622执737号,黑龙江隆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大兴乡联结村村民委员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记录如下:
案件情况……略。
杨佳婷: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长期和解,按长期和解终结执行。
李平:同意。
韩雪杰:同意。
合议庭评议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终结对(2022)黑0622执737号,黑龙江隆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大兴乡联结村村民委员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的执行。
审判人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