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隆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隆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肇源县大兴乡联结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22民初40号
原告:黑龙江隆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长江路与香坊路西北角北大荒辉煌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魏仁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文,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肇源县大兴乡联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大兴乡联结村>
法定代表人:李荣远,该村书记兼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隆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肇源县大兴乡联结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黑龙江隆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隆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艳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