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922民初4148号之一
原告:湖北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笔架山街道东方社区居委会九组威龙大道14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省环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江商业城5B栋。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环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湖北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友好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4元,减半收取757元,由原告湖北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