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正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正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5民初4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甘肃正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渭源县清源镇首阳路颐榭园小区8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行,住所地甘肃省甘谷县大像山镇南关十字。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第三人(被执行人):甘肃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渭源县清源镇西三路西美国际城A区14-15#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甘谷县尚都百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谷县大像山镇五里铺像山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正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行、第三人甘肃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谷县尚都百汇商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甘肃正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正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正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427元,减半收取计42213.5元,由甘肃正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