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正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正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5执异44号
案外人:甘肃正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清源镇首阳路颐榭园小区8号楼。
负责人:边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东,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福,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案申请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行,住所地甘肃省甘谷县大像山镇南关十字。
负责人:李晓燕,系该支行行长。
原案被申请人:甘肃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清源镇西三路西美国际城A区14-15#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徐达,该公司总经理。
原案被申请人:徐达,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原案被申请人:**,男,1973年7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原案被申请人:甘谷县尚都百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谷县大像山镇五里铺像山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行(以下甘肃银行甘谷支行)与甘肃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义公司)、甘谷县尚都百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都百汇公司)、徐达、**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甘肃正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东建筑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提出异议,请求依法解除本院在(2021)甘05执保33号案件中对信义公司渭源分公司名下位于渭源县清源镇西美国际城C区1#、2#、3#、4#、7#楼21套房产的查封措施。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正东建筑公司作为渭源县清源镇西美国际城C区1#、2#、3#、4#、7#楼的承包人,因发包人信义公司渭源分公司欠付其工程款数额巨大无法支付,2021年10月18日,正东建筑公司向渭源县法院起诉,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正东建筑公司对涉案工程的未出售房产折价款或者拍卖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2021年12月13日,异议人得知天水中院对渭源县清源镇西美国际城C区1#、2#、3#、4#、7#楼的43套房屋予以查封,上述房产中有21套系信义公司渭源分公司抵顶给异议人的房屋及铺面,双方已签署了书面的以房抵顶工程款协议,抵顶房产也由案外人管理处置,该抵顶行为发生在天水中院查封之前。综上,异议人认为(2021)甘05财保17号民事裁定查封渭源县清源镇西美国际城C区相关房产影响了案外人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异议人合法权益。
甘肃银行甘谷支行、信义公司、尚都百汇公司、徐达、**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2021年9月29日,本院立案审查申请保全人甘肃银行甘谷支行与被保全人尚都百汇公司、信义公司、徐达、**财产保全一案,同日作出(2021)甘05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保全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000万元予以冻结,若银行账户存款不足则查封同等价值的被保全人其他财产、权益。2021年12月13日,本院在保全过程中对信义公司渭源分公司名下坐落于渭源县清源镇西美国际城C区商品房共计43套,面积3262.25㎡的房产予以补充查封。其中包括异议人请求解除查封的渭源县清源镇西美国际城C区1#、2#、3#、4#、7#楼21套房产房产。
另查明,异议人正东建筑公司与信义公司、信义公司渭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渭源县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渭源县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甘1123民初2489号民事调解书,对如下协议内容予以确认:正东建筑公司对其施工的渭源县一中南侧棚户区改造暨西美国际城C区未出售房产折价款或者拍卖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2020年11月10日、12月23日,异议人正东建筑公司分别与信义公司签订以房抵顶工程款协议两份,约定将渭源县一中南侧棚户区改造暨西美国际城B区、C区共计40套房产抵顶给正东建筑公司,该房产未办理备案登记,其中包括本院查封的渭源县清源镇西美国际城C区21套房产。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以房抵顶工程款协议书两份;2.(2021)甘1123民初2489号民事调解书;3.《天水法院查封清单》。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本案中,涉案房产登记在被保全人信义公司渭源分公司名下,因此从执行标的财产归属的外观情况看,涉案房产的权利人不属于异议人正东建筑公司。虽然异议人正东建筑公司早于本院查封之前与信义公司签订以房抵顶工程款协议,约定将渭源县一中南侧棚户区改造暨西美国际城C区21套房产抵顶给正东建筑公司,但该房产未办理备案登记,对于实体权利存在争议、主张权利的案外人不能提供物权凭证或者不存在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物权情形的,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不应直接对其权利进行确认。由此可知,异议人的权利不能排除执行,本院对登记在被保全人名下的房产采取查封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故异议人请求解除涉案房产的查封措施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正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余 翔
审 判 员  张小莉
审 判 员  赵文山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佳宁
书 记 员  卜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