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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润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104财保36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7280.25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7280.25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