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5民初2291号
原告:四川某某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荣县附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荣县附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四川某某石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石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某某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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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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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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