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侨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华侨建筑工程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99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房屋所在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案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