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02民初3号
原告:***,女,199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女,193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程方军,浙江明其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迅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山旅游经济区赤松镇石牌村。
法定代表人:俞远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泉、胡梦玲,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政和街**金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泉、胡梦玲,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景色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西关街道同甘路**/div>
法定代表人:曹锦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理,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金华市迅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华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景色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按规定免收。
审 判 员 傅聪颖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 廖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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