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吴某;某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0604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万安镇长虹社区2组2号,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74********。 被执行人:伟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兆河路295号七彩城顺兴苑2栋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656886231。 本院在执行***与伟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伟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伟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8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