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万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803民初159号
原告:***,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雅安市雨城区青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万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东段78号福星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谭长吉。
被告:伟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洮河路295号七彩城顺兴苑2栋5-1号。
法定代表人:裴勇。
被告:***,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万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伟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