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民终14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泽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UW8A21E。
法定代表人:高立行,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温,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瑜,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炬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陕拖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8687985896Y。
法定代表人:葛全洋。
原审被告:陕西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1926085C。
法定代表人:葛全洋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更民,男,汉族,1963年1月15日出生,陕西省富平县,系该公司员工。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晓,陕西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泽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航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建筑公司)、陕西炬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升房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富平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8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为,案涉幕墙工程的工程量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所涉及的工程价款是否为718405元。该问题涉及的主要事实认定问题为:案涉幕墙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总造价300万包死价是否涉及变更部分,该事实认定的最关键即:原设计图中的广告位是否系LED显示屏,该显示屏安装是否也包括在包死价300万中。一审判决就此节事实认定不清;二审中,上诉人泽航装饰公司就案涉工程变更部分增加的工程造价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能否准许上诉人泽航装饰公司之申请,关键在于对上述争议事实的认定,为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利,本案需经过一审程序重新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富平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8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富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泽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94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赵 继 峰
审 判 员 雷 晓 宁
审 判 员 连 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孟 丽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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