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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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实施完结通知书
(2020)陕0102执保365号
西安团结兴物资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陕西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炬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申请诉讼保全,依据(2020)陕0102执保365号执行裁定书,我院依法对被保全人宋来彦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炬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富平县联社营业部两个账户,冻结期限2020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15日;
二、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富平县联社营业部一个账户,冻结期限2020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15日
以上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现通知你(你单位)履行以下事项:
1、如果本院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到期前,你(你单位)的诉讼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你(你单位)应在该保全措施到期前7日内,依本通知书向本院申请续保,未向本院申请的,致使保全措施失效的,责任自负。
2、你的诉讼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请将本通知书递交执行法官,以便诉讼保全与执行工作顺利对接。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