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德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恒德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湖南恒德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1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
被执行人湖南恒德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1398号东岸城邦时代中心商场、公寓式酒店19楼。
法定代表人周跃良,总经理。
***与湖南恒德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种子生产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长仲裁字第202号裁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17)长仲裁字第202号裁决即***与湖南恒德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种子生产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曦
审判员 戴 晖
审判员 彭京华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谭智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