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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某甲有限公司等与泉州市某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503民初16387号 原告:福建省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乙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xxxxxxxxxxxx。 负责人:林某。 被告:福建省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泉州市某医院,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5xxxxxxxxxxxx。 负责人:***,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某乙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福建省某乙有限公司、泉州市某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某甲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某甲有限公司以拟和被告福建省某乙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福建省某乙有限公司、泉州市某医院庭外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