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603民初908号
原告:福建江山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职务:董事长。
被告:漳州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职务:经理。
原告福建江山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漳州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5日立案。2026年4月23日,原告福建江山某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江山某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223元,减半收取计9611.5元,由福建江山某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