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504民初2803号
原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开发区吉源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公司董事长。
被告:骆某,女,汉族,1986年5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某有限公司、骆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