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某某公司与福建某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603民初2989号 原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1元,减半收取计1415.5元,由福建省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