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603民初2989号
原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1元,减半收取计1415.5元,由福建省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