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423执972号
陕西泓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泓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陕04民终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陕西泓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经查明申请人陕西泓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在本院申请保全被执行人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5657271.38元,保全案号为(2024)陕0423执保509号且已于2024年10月28日全额保全完毕结案。本案关联(2024)陕0423执保509号扣划案款5657271.38元至本案案款账户。后相继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向本院送达(2025)陕0113执2146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2025)陕0113执849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载明陕西泓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执行案件中为被执行人,请求协助提取陕西泓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的案款1105131.21元及451472.54元。
现已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案款专户支付案款1105131.21元及451472.54元。向申请人支付案款3907889.53元。扣缴执行费53677元。剩余案款139101.1元已退回被执行人账户。(2025)陕04民终8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请求协助的提取案款也已支付完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