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民终50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宿州市九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北关街道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新华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宿州市九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颂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4)皖1302民初1917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颂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4)皖1302民初19179号之一民事裁定,支持九颂公司诉讼请求,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前诉(2023)皖1302民初13733号民事案件判决日期为2024年2月28日,该判决驳回九颂公司维修费请求原因是当时案涉工程质保金还未返还五建公司。之后发生新的事实,即2024年8月30日(2024)皖13民终612号民事判决生效,且该案判决九颂公司退还五建公司质保金。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前诉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了新的事实,导致本诉与前诉事实有变化,应作为新的案件受理。请求二审支持九颂公司上诉请求。
九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建公司支付九颂公司质量缺陷整改费用34,856,703.32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由五建公司承担。
一审查明事实,2023年9月5日,一审法院受理九颂公司诉五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九颂公司向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五建公司赔偿九颂公司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分维修费用(具体金额最终以鉴定为准,暂定1500万);2、依法判令五建公司向九颂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4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五建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6日,九颂公司与五建公司签订《宿州市九颂洲越小区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按照甲方确认提供的施工图纸范围内除本合同约定《甲方分包工程一览表》中所列分包项目外的所有内容,合同第五条、工程质量:本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合格标准。五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未按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导致所做工程存在部分质量瑕疵和质量缺陷,如:地下室混凝土墙面、柱面抹灰未施工、楼体周边防水、保温等未按图施工、部分空调机位、水电井粉刷未按图施工、地下水渗漏点位较多腻子脱落、起霉变、地下室桥梁厚度不达标、屋面避雷带未按图施工、防火门不合格等情形。因五建公司未按图施工,导致工程存在工程质量瑕疵和工程质量缺陷,由此产生的返工、重做费用应由五建公司承担。一审法院于2024年2月28日作出(2023)皖1302民初13733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九颂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九颂公司与五建公司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书现已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2023)皖1302民初13733号案件与本案相比,前诉与后诉均为九颂公司要求五建公司支付工程质量问题的维修整改费用,且在两案事实与理由中载明存在的质量问题完全相同。故,本院认定前诉与后诉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本案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否定前诉的判决结果。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重复起诉,应当驳回九颂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九颂公司的起诉。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九颂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2023)皖1302民初13733号案件及本案九颂公司均认为五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未按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导致所做工程存在部分质量瑕疵和质量缺陷,并列举存在的问题。经对比,九颂公司前诉及后诉所列举存在问题的项目完全相同。前诉中,九颂公司要求五建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部分的维修费用,本次诉讼要求支付质量缺陷整改费用。前诉在法院未认定五建公司施工存在九颂公司所述工程质量不合格问题情况下驳回九颂公司的诉讼请求。后,九颂公司称其自行整改后提起本案诉讼。九颂公司系基于同一事实与理由,主张同一诉讼标的。前诉(2023)皖1302民初13733号民事判决已对九颂公司主张五建公司施工存在其所诉工程质量问题予以否定。九颂公司自行整改后基于同一事实与理由提起本案诉讼,实质上系否定前诉判决结果,构成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复诉讼。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重复起诉,裁定驳回九颂公司的起诉正确。
综上,九颂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