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122民初6352号
原告:福州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源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源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福州某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原告福州某某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州某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59元,减半收取5329.5元,由福州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