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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某某公司与福建省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122民初6352号 原告:福州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源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源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福州某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原告福州某某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州某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59元,减半收取5329.5元,由福州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