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同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5民初4906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同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镇工业小区林大路北侧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新华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泉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丰泽街361号国投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天津市同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天津市同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同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同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06元,由天津市同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