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24财保1525号
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500万元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的财产不得转让、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